中共鹤壁市委
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豫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巡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重要意义。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党要管党的重要责任。开展巡察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实现巡察监督全覆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制度创新,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对于完善巡视巡察工作格局,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开展巡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巡察工作,坚定不移地抓好落实。
2. 基本要求。坚持纪在法前,严格纪律和规矩,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执行政治纪律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关键在治、要害在严”落实到巡察“两个责任”中,把“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落实到巡察实践中,把“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落实到巡察成果运用中,发挥利剑作用,增强震慑、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新格局,为我市加快打造两个构建升级版、建设生态活力幸福之城提供有力纪律保障。
3. 工作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开展工作。在上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县区党委分级组织实施。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对重大事项统一部署,统一督查督办,实现市、县区巡察上下联动。坚持从基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充分依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支持和参与,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着力增强巡察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二、巡察对象、内容和方式
4. 巡察对象。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市委巡察到县区、延伸到乡镇(街道),县区党委巡察到乡镇(街道)、延伸到村的思路,确定巡察对象。
市委巡察对象范围主要是: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局(委、办)党委(党组)、市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院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县区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检察院、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委各部委、县区直局(委、办)、县区人民团体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市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县区党委巡察对象范围主要是:县区法院党组、县区检察院党组、县区委各部委、县区直局(委、办)党委(党组)、县区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乡镇(街道)直机关办、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县区党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5. 巡察内容。对县(处)级以上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察监督,应全面落实“四个着力”(着力发现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法违纪问题,着力发现“四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着力发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着力发现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违规提拔干部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要求;对乡(科)级以下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察监督,重点围绕反对腐败、端正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展开。
市委巡察工作要重点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发表或传播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策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问题;二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县级以上机关四项制度不力的问题;三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细则,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作风方面的问题;四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借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敛财,巡察对象本人或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违纪违法问题;五是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拉帮结派、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及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党政分设、擅自提高职级待遇等问题;六是懒政怠政、为官不为、不愿担当、效能低下、影响发展的问题;七是中央巡视组、省委巡视组、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整改不彻底、办理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等问题。
县区党委巡察工作要重点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基层四项基础制度不落实,党务政务不公开,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等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二是作风霸道、欺压群众、处事不公、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三是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四是虚报冒领、套取截留私分涉农惠民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五是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6. 巡察方式。巡察工作按照“机动灵活、务实高效”的原则,采取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进行。对一个单位的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一个月左右,专项巡察时间灵活掌握。在巡察方法上,充分借鉴运用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方法,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方法。
三、巡察机构
7. 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市纪委主管副书记、市委组织部主管副部长、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对全市巡察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对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8. 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巡察办)。市委巡察办是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纪委。市委巡察办对领导小组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主要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9. 成立市委巡察组。市委成立4个巡察组,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规格为正县级,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可专兼结合,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专职人员从同级纪委、组织部机关优秀干部中选配或从全市公务员队伍中遴选,兼职人员从巡察专业人才库中选调。建立巡察人才库,巡察人才库面向纪检机关和组织、检察、审计、公安、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遴选优秀人员。
10. 成立县区党委巡察机构。县区党委要参照市委巡察机构的组织架构,成立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本级巡察机构。
四、基本制度和机制
11. 建立省市县党委巡视巡察工作联动制度机制。在不违反保密纪律的前提下,巡视巡察机构的工作安排、发现的重大问题、文档资料等应当交流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于全局性或某一领域、区域存在的重大问题,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可以统一部署行动,上下配合,优势互补。对上级巡视巡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下级巡察机构应建立台账限时督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配合做好回访督查等工作。市委巡察办要及时向省委巡视办汇报工作,抓好省委巡视办安排工作的督查落实,并加强对县区巡察工作的指导协调。
12. 实行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制度机制。市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巡察工作;市委五人小组要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每轮巡察情况汇报;领导小组要在每批次集中巡察结束一周内,听取各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要报上级领导小组备案。
13. 实行巡察全覆盖制度机制。市委对县区、市直单位的巡察,每三年至少覆盖一遍。要把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有机结合起来,大胆探索,灵活运用。除专项巡察外,在常规巡察时,对被巡察单位下一级单位和管理的机构进行专项巡察或延伸了解,既突出监督重点,又相互验证、相互推动,增强机动性和威慑力。
14. 实行执纪执法监督机关和部门在巡察进驻前提供有价值信息制度机制。开展巡察工作前,市委巡察办要以公函形式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法院、检察、信访、公安、审计等部门提出应由其提供的被巡察对象“七个重点”方面的有关情况、反映和举报信息清单,相关承办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所提供材料按机密件办理和保管。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组长可直接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会商,深入了解被巡察对象有关情况。各相关单位应主动配合,积极向巡察组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15. 实行巡察中发现问题线索管理、移交、督办制度机制。巡察组负责问题线索的受理、了解、研判、报告工作,会同市委巡察办做好移交、督办工作。市委巡察办负责问题线索的备案、移交、协调、督办、归档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向巡察组和市委巡察办报送办理情况。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会同市委巡察办对整改问题实行挂账督办,定期或不定期到被巡察县区、单位了解整改情况。对办理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开展专项巡察,发现问题,严肃追责。
16. 建立同级纪委、组织部善加运用巡察成果制度机制。巡察要与查办案件无缝对接,与干部工作有序衔接。同级纪委、组织部要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反馈一次移交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确保件件有着落。纪委对正在接受集中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立案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巡察组组长或市委巡察办通报。组织部要善于把巡察成果运用到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班子配备和干部调整、违规用人案件的查处追责,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正在接受巡察的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要充分听取巡察组意见。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要注意听取巡察组的意见。
17. 建立巡察干部选配任用、调整交流、立功受奖、管理监督制度机制。巡察机构干部由上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同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级纪委和组织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同级巡察办负责。选配巡察机构工作人员,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总体要求,坚持标准,严格条件。用于巡察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照顾性安排。纪委、组织部要注意把优秀干部和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选配到巡察工作岗位经受锻炼,并注意优化专业、年龄、职级等结构,保持巡察干部队伍活力。对优秀巡察干部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提拔使用;因工作需要交流出巡察机构的优秀处、科级巡察干部,应安排同职级领导职务;不适宜继续从事巡察工作的,应及时交流调整出巡察机构。建立以巡察发现和报告的问题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数量和质量为重要考核内容的绩效考评机制,对巡察组和巡察干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巡察干部提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充分听取巡察机构意见。巡察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轮岗交流,并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巡察机构要建立健全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建立巡察干部社会监督意见收集、反馈和巡访制度,加强对巡察干部的管理监督。巡察机构干部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
五、有关要求
18.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巡察工作负总责,各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巡察工作负总责。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借鉴已有成果,制定完善巡察工作办法,在建立巡察制度、形成全市巡察联动格局中发挥主导作用。要准确把握巡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防止把巡察等同于一般性工作检查、督查。要认真研究把握基层特别是农村工作特点,把开展巡察工作与促进基层改革发展稳定有机结合起来。市委巡察办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各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自身实际,尽快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19. 严格巡察工作责任体系。要强化党委抓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党委书记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建立严格的巡察工作督查、考核、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加强领导要定责,组织实施要履责,成果运用要督责,整改落实要尽责,失职渎职要问责。特别是对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问题,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的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强化一盘棋意识,把巡察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摆上位置,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搞好配合。广大党员干部要恪守党性,严明党纪,切实增强接受巡察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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