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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出台两个办法
助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发布日期:2019-06-25    来源:鹤壁市纪委监委网站   

政商交往中公职人员经常会遇到如下问题: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企业提供用餐,能否接受?企业邀请参加外出学习考察和产品推介,如何把握?……

针对政商交往中这些绕不开的痛点、堵点、难点,为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健康生态,助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市纪委监委日前出台了《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办法》)和《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监督办法》)。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办法》坚持堵疏结合,为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开列正反“两个清单”,既明确在政商交往中的9种禁止行为,又明确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前提下可以参加或组织的6种涉企服务活动。如:“在涉企服务中故意刁难、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以及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把惠企政策当成熟人的‘福利’‘红包’,搞亲疏有别、优亲厚友,或以担任顾问、提供服务为名向企业收取咨询费或索取其他好处”、“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等9项,为明令禁止行为。公职人员在依规依纪依法前提下,可以参加或组织“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到民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参加民营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旨在交流信息、听取意见、推动发展的各类商务活动”、“为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参加企业举办的学习考察、招商引资、项目申报、产品推介等外出考察”等6项活动。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办法》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如针对政商交往活动中能否在企业就餐,规定:应坚持“同城不就餐”,在企业服务确需就餐的,按企业员工标准吃“工作餐”,并交纳伙食费;履行行政审批、监管和执法职能时,不得在企业就餐。针对服务民营企业活动中的差旅费问题,规定:因招商引资、项目申报、推介产品等服务企业需要,经批准,可出差并享受出差补助;与企业人员一同出差的,经批准,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变相将费用转嫁给企业。此外,还针对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问题,规定“要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交”。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办法》强调,在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要求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坚持“亲”“清”的同时,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守住法律诚信底线,坚持不行贿、不欠薪、不逃税、不侵权、不踩红线,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全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腐蚀、拉拢、围猎、诬陷干部,不以非法手段或途径影响干部公正执行公务。

《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监督办法》旨在保证《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办法》及相关惠企政策有效落实。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发展第一要务履职尽责,把净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政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和执纪执法全过程、各方面。通过日常监督、巡察监督、信访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全市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营造优质高效营商环境情况”、“落实中央和省、市涉企决策部署、改革举措、政策法规、项目资金情况”等9个方面进行监督。紧盯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加大精准执纪执法力度,严肃执纪问责,持续深化以案促改。同时,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综合运用“四种形态”,鼓励干部担当有为。

市纪委监委法规室主任王文彬介绍出台两个办法的初衷,“立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的职能定位,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既着力破解‘亲’而不‘清’的官商勾结,又防范‘清’而不‘亲’的为官不为,引导鼓励政企关系良性平等互动,为我市创建全省营商环境示范区提供制度规范和纪律保证。”(供稿|市纪委监委法规室  编辑|袁欣乐  上传|秦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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