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开封市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把推进改革中的无意过失、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错误和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营造支持改革、鼓励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为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热情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规范了单位和个人启动容错机制必须同时具备的6种条件,包括: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为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的(紧急情况下临时处置的除外);遵守廉洁纪律,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单位谋取私利的 ;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办法》明确了单位或个人9种可实行容错情形,包括: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因维护全局利益,大胆推进出现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处理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的;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推动发展中因着眼提高效率,采取创新措施而出现失误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涉及全局利益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其他可以容错的。
办法规定,按照“谁问责谁容错”的原则,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环保、安全监管、信访等问责机关或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行为性质及造成后果,分别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处理。
办法出台防错纠错和保护澄清措施,对工作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单位党组织要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提醒约谈、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多种方式及时纠正错误。对经认定可以容错免责的,在各类考核、干部考核任用、职级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不受影响;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对经查确属诽谤诬告行为或持续无理上访的,采取措施予以澄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