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清单式”问责规范巡察工作
来源:漯河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6-10-25

为规范巡察工作,实现巡察质量和巡察力度“双提升”,临颍县出台《临颍县巡察工作履职问责暂行办法(试行)》,列出“问责清单”,明确巡察单位、配合单位和巡察机构在巡察工作中应该履行的职责,给三方工作主体各戴上了一个“紧箍咒”,使问责达到“一石三鸟”的效果。

列出“问责清单”,逐条对照落实。一是列出巡察单位“问责清单”。在巡察工作中,被巡察的单位或个人,凡有不讲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配合巡察工作,故意掩盖事实,不积极参与座谈,不如实反映问题、提供资料,欺骗组织、对抗调查,散布不正当言论的;打听巡察机密,干扰巡察组工作的等8种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二是列出配合单位“问责清单”。在巡察工作中,配合的单位或个人,凡有拒不服从组织安排,阻挠、干扰抽调人员进驻巡察组,影响巡察工作开展的;在函询工作中,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要信息的;避重就轻以提供大量没有价值的材料掩盖被巡察对象重要事项的;与巡察对象串通一气,篡改个人有关事项或者泄密等6种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三是列出巡察机构“问责清单”。在巡察工作中,巡察机构或工作人员,凡有发表、传播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言论,泄露工作秘密,歪曲、捏造事实,利用内部信息谋取私利的;索要、接受被巡察单位和个人任何形式馈赠、宴请和娱乐活动,通过被巡察单位接待亲友,或报销个人票据的;因个人私利向被巡察单位和个人请托事项的等12种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严格问责情形,区分认定责任。对于“问责清单”列出的三种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综合考虑行为危害后果、过错情节、责任大小等因素,认定并追究其责任。一是从重处理。凡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整改、处理、巡察结果经不起上级巡察和历史检验,经不起社会拷问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都要从重处理。二是从轻处理。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立行立改及时有力,处理到位的,可从轻处理。三是容错处理。在开展巡察、问题整改、成果运用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未谋取私利,但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且无主观故意,能主动纠错的,可使用容错机制。

严肃问责追究,落实结果运用。问责处理结果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涉及个人的问责结果装入个人档案,与干部选拔使用挂钩;涉及单位的问责结果,作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终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同时,问责实行终身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问责。(临颍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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