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基层纪委实行案件审理“乡案县审”制度的意见

作者: 来源:兰考纪委 时间:2016-07-14 13:40 浏览次数:

关于在全县基层纪委实行案件审理

“乡案县审”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乡案县审”工作,提高乡镇纪委所办案件的质量,根据中纪委“乡镇一级纪委所办案件交由上一乡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审理”的要求,现对兰考县“乡案县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依纪依法审理的原则。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和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审理理念审理案件。

两级审理的原则。乡镇纪委所办案件调查结束后,由乡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对案件进行初审,初审报告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全卷交县纪委审理室审理;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再审,对乡镇纪委所办案件的送审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集体审议的原则。承办人阅卷结束后,必须将案件审阅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本级案件审理小组集体审议,不得以个人意见或少数人意见代替集体研究决定。

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乡镇和县纪委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管辖和职责权限履行审理权和处分权。

二、职责权限

(一)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在“乡案县审”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乡镇纪委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办案程序等重要方面予以审理、审核;指导或直接与犯错误党员进行审理谈话;县纪委集体审议意见以审理室名义书面交乡镇纪委研究处理;指导所审案件的处分决定执行到位、案卷的整理归档;指导、监督乡镇纪委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对未经初审的案件可以不予受理,对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退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补充调查。

(二)乡镇纪委在“乡案县审”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的初审;并将审理情况写入初审报告;按要求向上一级纪委案件审理室移送全卷案件材料;协调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支部大会,讨论纪律处分;召开乡镇纪委委员会议,研究对违法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负责审理谈话,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与犯错误党员见面;负责处分决定执行到位、案卷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三、工作程序

(一)乡镇纪委初审。案件调查结束后,由乡镇纪委案件对案件进行初审,移交县纪委审理室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立案依据及立案手续;

(2)调查报告(必须写明定性处理意见和依据);

(3)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如被审查人对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要有审查组对不同意见的说明;

(4)全部证据材料;

(5)本人的检讨材料;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7)当事人基本情况;

(8)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案件其刑事判决书、不予起诉意见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分决定等一并移送。

(二)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确定承办人员;如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员责任不明或办案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等问题,可以退查或要求其补充材料、完善程序;承办人撰写审理报告,提交审理小组集体审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处分权限分别处理:

(1)处分权限属县纪委批准的案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2)处分权限属乡镇党委、纪委的案件,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的名义出具审理报告(审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的认定、处理建议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乡镇党委、纪委研究决定。

(三)乡镇党委、纪委履行纪律处分程序。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反馈审理意见后,乡镇纪委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支部大会,并通知犯错误党员参加,讨论纪律处分;进行审理谈话,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与犯错误党员见面,听取本人申辩,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不合理的意见应作出说明;召开党委或纪委委员会议,研究纪律处分;下发处分决定。

(四)执行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宣布与送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作出决定的机关负责。县纪委对经乡镇党委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党员的职务、工资变更手续的办理,应加强指导和督办。

四、相关要求

(一)“乡案县审”是乡镇纪委所办案件质量的重要保证,符合现阶段乡镇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县纪委审理力量要按照规定要求配齐配强,确保案件审理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二)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克服实际困难,视乡镇案件为自办案件,认真予以审理,并着重在案件质量、办案程序上予以严格的把关和具体的指导。

(三)乡镇党委、纪委对县纪委案件审理室提出的审理意见和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县纪委要充分听取乡镇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要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

(四)县直属各单位纪检组所办案件的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