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监察体系向基层拓展延伸,打通监察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洛宁县根据《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率先探索制定《洛宁县监察委员会向乡(镇)派出监察办公室的实施方案(试行)》,向乡(镇)派出监察办公室。
合理机构设置。乡(镇)派出监察办公室是县监察委员会向乡(镇)派出的监察机构,与乡(镇)纪委合署办公。监察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和监察员,主任由乡(镇)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监察员由纪委委员兼任。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规范职责权限。乡(镇)派出监察办公室在县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被赋予对乡(镇)管辖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开展廉政教育、监督检查、监察建议、政务处分和指导村级监督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等职责。乡(镇)监察办公室可以使用谈话、询问调查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的,必须报请县监察委员会同意,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置。乡(镇)监察办公室不得采取留置措施。
严格管理监督。乡(镇)监察办公室对县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县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县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镇)监察办公室的管理监督,推动乡(镇)监察办公室依法履职,对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乡(镇)监察办公室应当主动向县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县监察委员会的管理监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