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被征用,补偿款来私借用。
以权谋私不可为,党籍开除终悔恨。
【典型案例】
1996年12月至2015年10月,王俊宽任濮阳市华龙区东干城村第三村民组组长,负责发放东干城村第三村民组村民征地补偿款及附着物补偿款,东干城村民委员会将应发款项汇入王俊宽的个人账户,由王俊宽发放给第三村民组村民。王俊宽作为东干城第三村民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第三村民组资金12.763057万元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涉嫌挪用资金犯罪。2019年7月,王俊宽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条文链接】
依据200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濮阳市华龙区纪委监委文/田孝丽 图/刘爱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