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卫东区交通运输局干部孙毅恒(享受副科级工资待遇)因长期不上班,于2013年10月22日被卫东区监察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午间饮酒,于2014年6月22日被卫东区监察局给予行政记过处分;2013年9月,孙毅恒向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申领白金信用卡一张,后持卡透支消费97933.59元,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还款。2018年4月26日,孙毅恒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8年8月16日,经卫东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孙毅恒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责成区交通运输局对孙毅恒案开展以案促改专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