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无法纪胆包天,克扣挪用工资钱。
一朝现形悔当初,背受处分忙退还。
【典型案例】
2014年11月,范县王楼镇耿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史永庆,持该村支委赵遂现身份证办理工资卡,但未交给其本人。截止2017年9月,史永庆共从赵遂现银行卡内取款13896元,除在2015年年底给赵遂现1500元现金作为工资外,其余12396元扣留用于村里日常支出。2018年6月23日,经范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史永庆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还违纪资金。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新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