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复审复核的主体:
必须以被处分公职人员本人的名义实名提出。
二、申请复审复核的条件:
1.申请复审的条件:被处分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不服。
2.申请复核的条件:被处分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不服。
三、申请复审复核时间:
1.申请复审时间: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2.申请复核时间: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四、复审复核的受理机关:
1.复审的受理机关为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
2.复核的受理机关为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
五、复审复核的期限:
3.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4.复核:复核机关应当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也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六、复审复核的处理结果:撤销、变更、维持
1.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2.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3.应当予以维持原处分决定的情形: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