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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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
                   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
                   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
                   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
                   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
                   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
                   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